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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婚外情的态度

编辑: 时间:2020-08-11
《婚姻法》专家意见稿中提出了配偶权的概念,并由此为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提供理论依据。广东省出台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将对婚外情的法律惩罚赋诸实施。这一法规的一大突破是赋予婚姻的受害方分割从事婚外情一方为第三者所购置的财产。许多法学专家激烈地反对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
他们认为,惩罚婚外情是道德泛化的表现,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是开历史的倒车。婚姻法并不禁止婚外恋,法律的手不要伸得太长。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调整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法律意识的增强是件好事,人们景仰法律,但不能迷信法律。对法律的过分迷信将导致法律万能论,从而忽略其他更恰当的社会控制力量的替代作用和价值,比如道德。最后导致的是法律滥化、丧失权威性。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人类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可取代道德的作用。如果道德的东西非让法律来取代,管的效果肯定不如道德好。道德是通过说教和舆论来实现控制的,法律是以强制力做后盾的,就是要强行让你这样做或者不让你这样做,不管你内心是否服气。法律管得太多的时候,人们就会丧失很多个人自由,不自由的社会是一个很不宽松的社会,会产生很多问题。对通奸、第三者插足法律为什么不管?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通奸、第三者插足是不道德的”,这肯定是一种主流道德规范。但能否上升为法律,要看它是否是全社会公认的一种具有社会支撑效果的公共道德准则,立法者应该非常苛刻地去选择、清理。对通奸进行惩罚恐怕并不是全社会共同的道德认知,非要上升为法律,就成为立法中的道德霸权主义。
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含义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由于每个人对爱情的观念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国家应该保护人们对理想的爱情的追求。而人的感情是复杂多变的,康有为曾言:“凡人之情,见异思迁,历久生厌,推新是图,惟美是好。”离婚与“婚外恋”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企图通过国家强制的手段达到整齐划一的绝对化,这也是不现实的。 黑格尔说:“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句名言鞭辟入里地概括了婚姻、伦理、法律三者间的关系。现代社会,婚姻作为一种制度,是靠法律来保障的,没有法律的制约,婚姻就会紊乱;另一方面,婚姻又包含着性爱,无爱的婚姻是不幸的,婚内的道德评价决定着婚姻的质量。合法的婚姻并不一定顺应道德规范,受道德褒扬的婚姻又不一定具有合法的形式。道德与法律本来就是相互影响、紧密联系的,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更为突出。对婚外情的谴责和惩戒,起到净化道德风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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